【以案释法】丈夫意外去世,妻子腹中胎儿有继承权吗?
| 2025-11-13 16:52:20 来源:八闽生育关怀 责任编辑:李冰 我来说两句 |
以案释法 侯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,行驶时因车辆制动故障,乘车人许某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跳出车外受重伤,最终抢救无效死亡。许某现年36岁,第一顺位继承人尚有父亲许某甲,母亲吴某,妻子李某,9岁的长子许某乙,在事故时李某腹中还有一个还未出生的胎儿,其次子许某丙于2021年1月出生。 判决解读 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义务?能否继承财产? 《民法典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“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”。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但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,胎儿视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,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 根据胎儿是否出生以及出生后的生命状态,胎儿的继承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: (一)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,视为其权利自始不存在,保留的预留份额按照法定顺位由相应继承人依法继承; (二)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,胎儿依法取得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; (三)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之后死亡的,预留遗产份额将作为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。 该案中,许某死亡时,许某丙为腹中的胎儿,将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金作为许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时,其已经出生,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主体,依法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。 最终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许某家属113.6余万元,并由许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某(许妻)、许某乙(长子)、许某丙(次子,事故时为腹中胎儿)、许某甲(许父)、吴某(许母)继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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